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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子发光

行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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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你必有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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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30 15:3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QQ 使用道具 #1 顶部
【论坛公告】赶集论坛发帖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奖励和处罚的种类及执行
第三章    发帖奖励标准
第四章    普通违规发帖处罚标准(无关文章、恶意灌水、私自公开别人资料、散布病毒恶意程序、人身攻击、恶意嘲讽、地域
          攻击、扰乱社区秩序、发布敏感话题、恶意中伤本站)
第五章    严重违规发帖处罚标准(广告贴、反动贴、色情贴、迷信贴、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攻击破坏论坛)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01条    为规范赶集论坛发帖,加强对违规内容的管理和优秀内容的奖励,为网友营造一个健康、和谐的社区环境,特制定本
          条例。


第02条    本论坛注册用户注册时默认已同意本条例内容,在本论坛发帖时应遵守本条例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

第03条    除特殊说明外,论坛注册用户均指ID而非自然人,奖励和处罚的对象也均为ID发帖行为。如能明显判定为系列马甲滋
          事,可对所有涉及ID在原有处罚等级基础上加重1-2 个级别;对于
屡次(如无特殊说明一般为一个月内三次及三次以
          上)和多版面(如无特殊说明一般为三个及三个以上版面)
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可在原有处罚等级基础上加重1-2
          个级别。



第二章    奖励和处罚的种类及执行

第04条    论坛对发帖的奖励种类分为七等,由低到高依次为:加分或赠送道具、加亮、置顶、加精、论坛首页推荐、网站首页
          推荐、网站实物奖励。


第05条    论坛对发帖的处罚种类分为八等,由轻到重依次为:转移或锁贴、删除、扣除积分或警告、禁止ID发言、禁止ID访问、
          封禁IP、设置关键词屏蔽、提交相关国家机关处理。
如无特殊说明,奖励和扣除的积分基准分为10分。


第06条    奖励和处罚由论坛管理团队(含论坛管理员、版主及其他管理人员)依照相关标准判定执行。其中版主禁止ID发言的
          最长期限为30天,禁止ID访问的最长期限为14天,30天以上的禁止ID发言和14天以上的禁止ID访问、封禁IP、设置关
          键词屏蔽、提交相关国家机关处理等处罚由论坛管理员执行。



第三章    发帖奖励标准

第07条    对于踊跃发帖,积极参与版面建设的用户,论坛管理人员应主动采取包括回帖鼓励在内的各种奖励手段给予鼓励。

第08条    对于符合版面主题的言之有物的原创文章、有价值的转载文章、参与较积极的回复,版主可酌情给予发帖ID适当加分
          或赠送道具,加分额度最高为2 倍积分

第09条    对于符合版面主题的优秀原创文章、优秀转载文章,版主在给与发帖ID适当加分或赠送道具的基础上,可对帖子进行
          加亮或置顶推荐,加分额度最高为5 倍积分


第10条    对于符合版面主题的讨论潜力较大或争议性较强的话题贴,版主可对帖子进行加亮或置顶推荐以引导网友更好讨论,
          达到热贴以上标准的可给予发帖ID适当加分或赠送道具,根据帖子热度,加分额度为2 倍- 5 倍积分

第11条    加精原则上只用来奖励符合版面主题的优秀原创文章、具有实用价值或保留价值的优秀转载文章和讨论热烈具有保留
          价值的话题。精华区应作为版面主题的重要资料库和精品贴收录区来重点建设。

第12条    对于符合版面主题的优秀原创和转载文章,网友和版主均可通过站内信息、E-mail、QQ、msn 、系统版面发帖、向管
          理员报告等方式进行推荐,由相关主管管理人员审核后酌情给予论坛首页推荐或网站首页推荐。


第13条    论坛官方将不定期举办各类评选及活动,对一段时期内表现突出的用户或活动中的优胜用户给与积分或实物奖励。

第14条    对于加分或赠送道具的具体额度标准,加亮、置顶和加精的具体判定标准各版可根据本版情况在不与本规定冲突的情
          况下制定相应的版面标准,经论坛管理员批准后在版面显著位置公示。没有版面标准的由版主参照本条例相关条款本
          着公平合理的原则执行。


第15条    除特殊说明外,论坛管理人员的非公告类发帖适用上述标准时也一并给与奖励,但同等情况下应优先奖励普通网友


第四章    普通违规发帖处罚标准

第16条    使用特殊符号或标题过长的版主有权更改以方便阅读;带有侮辱倾向的标题版主有权删除;对于不符合版面主题的
          文章,版主可酌情进行移动或锁贴。

第17条    对于以大量符号、数字、图形、表情为主要内容或内容重复、错别字太多词不达意等严重影响网友阅读的主贴和回帖,
         
版主可酌情进行修改或直接删除带有不良目的在论坛进行主题刷版或者回复刷版的,可以按恶意灌水处理,删除相
          应的文章,扣除2 倍积分,情节严重的禁止ID发言1-7 天。


第18条    未经原作者允许的转载文章或作品,如原作者或版权所有人向论坛管理员举报,经查证属实后可由论坛管理员删除相
          应转载文章或作品。


第19条    未经允许公开站内其它网友的个人资料(含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住址、学校、工作单位等),给相应网友的现实生
          活带来困扰的
,由相应网友向管理人员投诉,查证属实后删除相应帖子并对违规ID进行警告及扣除2 倍积分,情节严
          重的参照第21条处理。


第20条    发布可能会妨害第三方权益的文件或信息的(如病毒代码、黑客程序等),由版主删除相应文章,扣除3 倍积分,并
          视情节轻重禁止ID发言1-14天,情节特别恶劣者禁止ID访问1-14天或上报论坛管理员给予更重处罚。


第21条    本站用户进行人身攻击或明显带有恶意侮辱、变相辱骂和诽谤骚扰的,由版主删除相应文章,扣除3 倍积分,并视
          情节轻重禁止ID发言7-14天,情节特别恶劣者禁止ID访问1-14天或上报论坛管理员给予更重处罚。


第22条    包含明显地域攻击和歧视、有意评论或引用国内敏感事件和话题(如89、64、FLG 等)、挑起冲突恶意破坏社区公共
          秩序的
,由版主删除相应文章,扣除3倍积分,并视情节轻重禁止ID发言14-30天,情节特别恶劣者禁止ID访问7-14天
          或上报论坛管理员给予更重处罚。


第23条    恶意中伤本站或发布不实言论误导网友对本站产生负面影响的,由版主删除相应文章,扣除3 倍积分,并视情节轻重
          禁止ID发言14-30天,情节特别恶劣者禁止ID访问7-14天或上报论坛管理员给予更重处罚。



第五章    严重违规发帖处罚标准

第24条    对于广告贴的判定及处罚(由版主或其它管理人员判定执行):

1.       在文章中夹带具有广告性质的网站链接或各种联系方式;
2.       发布未经本站允许的商业广告;
3.       发布赚钱、暴富等带有欺诈性质的推广广告和代理类广告的;
4.       其它具有广告性质或含有广告内容的不适宜文章;
5.       以上广告类文章一经发现立即删除,并扣除5倍积分,同时禁止ID访问14天,情节恶劣的上报论坛管理员给予更重处罚;
6.       对于头像、签名处发布广告的,给予临时禁言,并要求其上站后48小时内更正,超过期限未更正或拒绝更正的上报论坛
         管理员无限期禁止ID发言直至其进行更正为止。
7.       对于符合版面主题的资源或服务性链接(如网络资源地址,资料帖的地址等),及头像、签名处出现个人blog、淘宝个

         人店铺等个人性质的宣传链接,可不受广告贴处罚标准约束。各版版主应根据本版情况在不与本规定冲突的情况下对版
         面发文范围进行界定,并经论坛管理员批准后在版面显著位置公示。

第25条   严禁发布违反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攻击党和国家政府、攻击国家政策、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泄漏国家机密、破坏国
         家统一、鼓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及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内容的文章。


第26条   严禁发布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教唆犯罪的文章。

第27条   严禁发布煽动非法机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文章或利用论坛组织非法民间组织并进行活动。

第28条   严禁发布含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它内容。

第29条   违反第25-28条的由版主或其它管理人员删除相应文章,扣除5倍积分,视情节轻重禁止ID访问7-14天,情节恶劣者上报
         管理员给予更重处罚,同时备案相关信息供相关国家机关查询,并在必要情况下提交相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30条   利用技术手段攻击论坛或牟取不当得益、利用各种手段破坏论坛稳定给论坛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并产生极恶劣影响的,本
         论坛将采取任何手段给予打击并保留对肇事者提出法律诉讼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31条   各版版主可根据本版实际情况在不与本条例基本原则相冲突的情况下制定本版的发文奖惩标准,经论坛管理员同意后实
         行并在版面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32条   如用户对管理人员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赶集内务府大区的建议投诉版按照相关规定提请论坛管理员复核,但严禁就
         同一事件情况向同一版块的其它版主提出处理要求,违者将可能给予禁止访问或其它更重的处理。


第33条   普通违规发帖一般由版主独立处理,严重违规发帖除由版主处理外,其它有相应分工的管理人员和论坛管理员也可直接
         处理。


第34条   对本条例和相关版规未涉及的情况,由版主或相应管理人员拟订处理意见,上报论坛管理员批准后执行,同时补充进本
         条例和版规。


第33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赶集论坛所有。


发表人:
巫法舞天


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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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 17:1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QQ 使用道具 #2 顶部
re:【论坛公告】赶集论坛发帖管理条例


顶一下了
本站用户进行人身攻击或明显带有恶意侮辱、变相辱骂和诽谤骚扰的
这样的回复现在很多
虽然说言论自由
但是使坏总不是好事


老ㄝ师▃說τ 親嘴パ o︵能防止蛀牙┄我們Dê .﹎目    標是`Mêi侑^ō  ^蛀牙 ╰=┈のヽ → ~﹎~!
发表人:
巨卓家具


伙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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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4 09:08  资料  个人空间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QQ 使用道具 #3 顶部
re:【论坛公告】赶集论坛发帖管理条例

学习 论坛条例  做好论坛好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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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美丽的红叶

乞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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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7 15:1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使用道具 #4 顶部
re:【论坛公告】赶集论坛发帖管理条例

顶一下了,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发表人:
美丽的红叶

乞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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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7 15:1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使用道具 #5 顶部
re:【论坛公告】赶集论坛发帖管理条例

顶一下了,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发表人:
柠檬布丁

伙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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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0 08:3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使用道具 #6 顶部
re:【论坛公告】赶集论坛发帖管理条例

顶一下,好啊好哦

发表人:
1314zouzou5RlIZ

伙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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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0 14:1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QQ 使用道具 #7 顶部
re:【论坛公告】赶集论坛发帖管理条例

新手上路,顶顶顶!呵呵!

发表人:
sunboy315Ruyhz

禁止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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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9 07:4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使用道具 #8 顶部
re:【论坛公告】赶集论坛发帖管理条例

***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
发表人:
爱一个人好无奈

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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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4 15:3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使用道具 #9 顶部
re:【论坛公告】赶集论坛发帖管理条例

大家好,新来的朋友

发表人:
zwl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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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8 14:00  资料  个人空间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添加 zwlhs 为MSN好友  通过MSN和 zwlhs 交谈 QQ Yahoo! 使用道具 #10 顶部
re:【论坛公告】赶集论坛发帖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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